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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財神廟財務長涉侵占1480萬元判2年半

金山財神廟財務長涉侵占1480萬元判2年半

新北市金山財神廟管理委員會財務長黎姓女子被控將廟方借名登記在名下的土地,以所有人自居,出售給金山財神廟,得手1480萬元,法院審理後依業務侵占罪,判黎女2年6月徒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金山財神廟因香客快速增加,前主委鄭男和黎女等人商議購地擴建,但因擬購買萬里共10筆土地均為農牧用地,依法不得登記在金山財神廟名下,因此由鄭男擔任買受人,以新台幣3700萬元價格購買這10筆土地,並約定由鄭男指定土地登記名義人。

判決書指出,黎女明知為借名登記人,竟於100年間將借名登記在名下的7筆地號,以所有人自居,出售予金山財神廟,黎女自廟方取得1480萬元價款。黎女和鄭男遭民眾檢舉,經檢方偵查後,依侵占罪嫌起訴。

法院表示,黎女一再辯稱金山財神廟有「經營團隊」,這些土地是經營團隊購買,並非金山財神廟所有者,經法院調查後,金山財神廟除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外,縱有所謂的「經營團隊」存在,也不得瓜分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的權限及分配金山財神廟收入。

此外,法院指出,金山財神廟名下帳戶內款項屬金山財神廟所有,廟方以鄭男和黎女等人名義開立帳戶內的款項也是金山財神廟的財產。

法院指出,黎女身為金山財神廟財務長,非但未恪盡職守,反而利用職務侵占廟方財產,且價額非低,應嚴予非難,犯後又飾詞狡辯,依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鄭男則始終表達土地只是借名登記在私人名下,從未主張擁有土地,金山財神廟支付的價款1480萬元也都匯入黎女的帳戶,無證據顯示鄭男有得到分文,判鄭男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