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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搶錢?收逾億罰款 區間測速未驗證尚無國家標準

政府搶錢?收逾億罰款 區間測速未驗證尚無國家標準

政府推動區間測速取締超速政策,到今年七月剛好屆滿兩年。據警政署統計,至今年四月止,全國區間測速超速違規罰單,計九萬四千九百八十五件,如果依超速罰單最低金額一千二百元估算,政府進帳已超過一億一千萬元。

民代揭露,區間測速儀器,根本不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規範內,也不是主管機關指定的法定度量衡器之一,所以儀器不合法,形成非法執法,建議將全部罰款退還給國民。

立委洪孟楷就指出,區間測速超速取締開始執法後,由於測速設施是國內新式執法器具,不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經檢定的法定度量衡器,所以沒有縣市將設備送往標檢局檢驗,因此測速設施至今未受規範。換言之,使用區間測速設施執法就是違法。

洪孟楷痛批,二年來始終未將區間測速設施,納入標準檢驗局的檢驗項目中。今年四月,彰化地區還爆發測速儀器監測結果,與實際速率落差極大的爭議。為避免民眾對裁罰不服,或是違規認定的標準不一,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決議要求區間測速執法,要有統一準確的度量標準,確定儀器的適法性。同時,也要求交通部應儘速會商經濟部,研訂相關檢定標準並修法納管,以維護交通執法的正確性與公信力。目前也已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設置專屬的申訴窗口,以確保民眾挨罰時,能有申訴釋疑的管道,但這畢竟是治標不治本,根本之道,仍在於政府應該有讓民眾信任的測量準確程序。

交通局也表示,今年六月也已發文建請中央修訂度量衡檢定檢查辦法,將區間測速器增列在速度器項目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則表示,已決議將區間測速設備納入檢定項目,目前已取經國外,包括英國、德國與荷蘭等地區的執法經驗與法規,進行「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草案」的研擬、檢定事宜。

至於執法法源依據,警政署則強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之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行為違規,若設備採證資料與事實一致,並經過檢驗即具有證據能力,舉發違規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