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社會

消保法「猶豫期」條款訂除外原則,無正當性與必要性!

 

日前,立法院丁守中等委員針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有關「郵購買賣解約權」規定提出修正草案,根據修法方向,若本草案獲得通過,消費者未來於進行郵購買賣時,所謂「七天猶豫期」的法定權益,在購買部分商品或服務時將無法行使,包括生鮮、音樂、影像等標的物,都會被排除適用。
 
說來實在相當諷刺,就在消費者為了油電物價紛紛飆高等事件心情鬱悶之際,政界大員諸公們不思老百姓們的民生大計,竟然還急著端出削弱消費者權益的大禮;立委表示希望可趕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之前,將草案通過,消基會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不認為有必要以訂定法律的手段,來處理相關的爭議,否則一旦方便之門大開將後患無窮!
 
 
根據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又根據同法第19條之1,如買賣的交易內容為「服務」,亦涵蓋在內。
 
  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的定義,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式,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2012年1月,消基會「消費者報導雜誌」調查牛肉干等零食的網路消費資訊透明度,發現100%未揭露出賣人相關資訊;2011年12月,在9家團購網中,有3家業者約定不介入賣家與消費者間的糾紛;2011年2月,調查10大宅配美食風雲店家,有3家業者不提供「貨到付款」服務,消費者先付款卻領不到貨的風險增加,該次調查也發現,有9家業者未於網站上揭示消費者於郵購買賣交易行為中享有猶豫期,消費者可能根本不知道本身的相關權益。

 

消基會認為,要避免郵購買賣特殊性質商品的解約糾紛,應從「事前資訊的完整提供並合乎法規要求」、「消費者享友充分合理的商品檢視範圍與時間」,以及「完善的公權力監管」、「建立事後糾紛產生時的解決管道」等方面下手,消費者的權益應該是全面性的,立法院與經濟部不應捨本逐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