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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奇的“死刑保證書”

 

新華社旗下的《半月談》(內部版)期刊在六月初披露了河南省一法院為了阻止一起殺人案的受害者親屬上訪,在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和其達成協議,“保證”判犯罪嫌疑人死刑。
 
2001年8月,河南葉縣灣李村一名未成年女孩遇害並被拋尸河中。公安機關發現村民李懷亮當晚也在案發現場,於是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被批准逮捕。2003年8月,此案在葉縣人民法院開庭,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這一判決的蹊蹺之處在於,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則李懷亮的罪名不能成立;既然李懷亮故意殺人罪名被認為成立,那麼在沒有任何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何以只判處有期徒刑?這一判決成了被害人母親杜玉花此後多年不斷上訴上訪的開始。
 
《半月談》刊登了《死刑保證書》的照片披露,在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情況下,2004年5月17日時任平頂山市中院副院長趙明章與受害者父母達成協議說:此案“由中院提審,盡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發回,杜玉花(被害人母親)也不再上訪”。
 
保證書籤訂後,平頂山中院以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李懷亮再次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等法院經審理,重新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6年,平頂山中院重審再次判李懷亮死刑,但再次被河南高院駁回。從此,再也沒有此案開庭的消息。李懷亮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超過10年。
 
此案引起中國各界人士的批評,認為它顯示了中國司法的不獨立和犧牲法治換“維穩“的體制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