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社會

還有多少未爆彈?公民團體籲即刻公佈全台石化地下管路

還有多少未爆彈?公民團體籲即刻公佈全台石化地下管路
今天清晨高雄發生台灣史上最大的工安事件,前鎮區石化管線昨天發生氣爆後附近路面竄出熊熊大火,柏油路面被炸開,出現極大坑洞甚至已呈現災區狀態,已造成24人不幸死亡,271人受傷,地球公民基金會與石化工業區附近居民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萬分哀悼,願傷者盡快復原,願死者安息,與會者發表緊急聲明後並起立默哀一分鐘。
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在記者會中說,「今天發生這麼嚴重的傷亡,是政府長期擺爛的結果,尤其是經濟部工業局要出來說明!」他表示,石化業遍及整個高雄,本次事件發生的區域附近尚有許多地下管線連接到南北各大石化工業區,政府應盡快公佈管線,避免其他潛在的受災區再有未爆彈發生意外。而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盡全力救治傷患,高雄市政府也應提升社區的化學防災與救災能力,並停止新增任何石化工廠,勿再增加任何石化風險。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說,「前鎮區發生石化工安意外早已不是第一次了,為什麼無法杜絕這樣的災難?民眾無法知道自己的住家離這些地下管線多近,這是多麼令人恐懼!」她表示高雄市公共管線查詢系統需帳號及密碼才看得到,政府應盡速公開,而中央政府也應公布全台石化地下管線配置圖,避免再釀成悲劇。此外,應盡速安檢全台石化、煉油地下管線,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等,應從嚴限期汰換、改善,並讓鄰近的社區民眾了解防災應變辦法。中央政府應檢討產業發展方向,公佈石化業規模縮減時程表。
高雄市議員黃石龍表示,這次的事情令人非常難過,現場滿目瘡痍,長期住在後勁地區離石化業的汙染和威脅很近,高雄煉油廠也不時發生氣爆,每次都把居民嚇壞了,他呼籲高煉廠準時關廠,高雄不要再發展石化業。
鳳鼻頭反台耀汙染自救會總幹事黃義英表示,大林蒲及鳯鼻頭受到三輕、中油大林廠汙染,沿海工業區石化工廠林立,地下也是有超多的管路,萬一氣爆,高雄會滅了!另外,台耀石化廠來鳯鼻頭設廠,離學校及糼稚園90公尺,萬一氣爆全里會滅里,政府決不可讓它設廠。
大林蒲鳳興里洪富賢里長說小港區現在在蓋洲際貨櫃中心,也是要設石化儲運所,會有一大堆儲油槽、管線等密布在此,使沿海的居民非常擔心發生工安意外,殷鑑在此,政府一定要重視。
曾在林園工業區附近教書的蘇義昌老師說,18年前前鎮鎮新橋就發生過氣爆有人死傷,石化工廠廠區之外的地方通常無人巡查,加上石化廠的資訊不公開,第一時間的消防員並不知道這不是一般的消防事件,才會無辜殉職,他控訴石化業者:「蓋新廠時都說沒問題,發生事情時,死傷卻這麼嚴重!」
高雄市是台灣石化工業分布於市區面積最大的縣市,從北高雄的楠梓、大社、仁武,往南到大寮的大發工業區、前鎮儲運所,再到南高雄的林園、小港,高雄市石化業已遍及楠梓、大社、仁武、前鎮、大寮、林園、小港,這些地區的石化地下管線複雜而相連,等於整個高雄市地下石化輸送管路密佈,地面上的廠區、油槽等設備不時發生工安氣爆意外,地面下亦有土壤及地下水嚴重污染的問題。
經過四十幾年的營運,綿延十多公里的老舊管線可能都有鏽蝕等問題,所經之處在在都是已經都市化的重要道路,不僅人口稠密,許多路線更是緊鄰民宅與重要交通路線,簡言之,爆炸風險不僅止此次受災的前鎮、苓雅區,可以說處處都可能是致命的未爆彈,整個高雄市需進入全面警戒狀態,進行檢查和風險控管。
高雄市民不應時時活在工安威脅下,值此全台傷痛之際,不能讓這次的受難者白白犧牲,祈願天佑高雄與台灣!
地球公民基金會與緊鄰石化工業區的居民共同發表以下緊急聲明,我們後續對石化工業的監督如下:
一、資訊公開與民眾的知情權:
(1)公布全台石化、煉油地下管線配置圖,主管機關所建立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參石 油管理法第32條),應對全民公開,以避免下一個未爆彈再釀成悲劇。
(2)公開高雄石化工業區、跨區跨場、複雜的地下管線圖,高雄市公共管線查詢系統應開放民眾查詢。
二、提升社區的化學防災與救災能力:
(1)讓全台鄰近石化管線之醫療系統、消防、軍警單位、社區民眾了解防災之應變辦法,包括如何疏散、救護、臨時庇護地點等。
(2)我們需要如美國的緊急計畫與社區知情權之類的法案--EPCRA(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EPCRA): 此次消防隊員折損慘重,資訊公開不只是 保護民眾知的權利與身家安全,更是保護消防員的作業安全。美國的社區知情法案,最重要的就是工業區所有使用化學物質相關資訊(名稱、量、存放地點、運送路徑等),都要給消防隊,以免救災時判斷錯誤。
三、中央政府應徹底檢討產業方向,縮減石化產業規模:老舊化工廠設備除役,五輕一定要如期關廠,停止核發任何新增之石化工廠許可,並公佈石化業規模縮減時程表,勿再增加石化風險。
四、全面安檢全台石化、煉油地下管線:徹底安檢管線,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等現象,應從嚴要求業者限期汰換、改善。
《石油管理法》第32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
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