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經濟

彰市都市計畫延宕多年 拍板定案將回歸彰化市公所

彰市都市計畫延宕多年 拍板定案將回歸彰化市公所

【記者張家倫/快訊】彰化市都市計畫權回歸市公所延宕多年,彰化市長邱建富率領市公所團隊至彰化縣府極力爭取,今天終於拍板定案。 彰化縣政府今天下午在縣府三樓簡報室召開「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4次委員會議」,會中決議:彰化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將由彰化縣政府變更為彰化市公所。彰化市公所原有的都市計畫權於民國72年10月3日因配合縣立體育場預定地的變更,即由縣府收回彰化市都市計畫擬定權,迄今已超過30年,致使彰化市沒有都市計畫委員會行使彰化市都市計畫的規畫和使用地目變更,也無法依規定作通盤檢討,彰化市的建設因而停滯不前。 市長邱建富帶領市政團隊多次積極向縣府爭取,向內政部請示,均未獲得明確答覆。邱市長仍不放棄,除繼續向縣府提案外,並提起訴願,同時陸續與縣府溝通協調後。縣府終於在召開「彰化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4次會議」,會中無異議通過,同意彰化市都市計畫權回歸彰化市公所。 市長邱建富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都市計畫由各級政府或各鄉、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彰化市都市計畫擬定權原即屬於市公所,而市公所也早在民國44年即據以擬定彰化市的都市計畫並發布實施。72年間,縣府為建造體育場而辦理個案變更,或許符合「必要時」之要件。但體育場於74年完工,此一要件早已不存在,按照內政部函釋,擬定權即應回歸市公所。市長邱建富表示,都市計畫權一旦回歸,市公所即可每三年內或五年內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不會像縣府30多年來只替彰化市完成一次通盤檢討;也將有權針對彰化交流道特定區案,透過辦理個案變更予以解編,同時對於新訂的東區擴大都市計畫案規劃更符合民眾需求的方向。 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