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社會

心臟病童跑操場成植物人 國賠462萬

心臟病童跑操場成植物人 國賠462萬

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台中市烏日國小楊姓男童,3年多前在學校跑步後昏倒,送醫後成植物人,法官認為導師未盡保護照顧責任,判處校方應賠償新台幣462萬元、每月另給付看護費,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烏日國小楊姓男童,民國105年10月20日上午8時多,在盧姓導師的指示下,與同學一起前往操場跑步,但導師未前往操場監督,而是留在教室內,學生跑完2圈操場即400公尺後,陸續返回教室,但男童回到教室後,隨即昏倒在地。

盧姓導師見狀,未立刻撥打119呼叫救護車,請學生至健康中心找尋練姓護理師,因護理師當時不在中心內,由另一名男教師將男童抱往健康中心,練姓護理師返回中心後,立即施以實施心肺復甦術(CPR)急救,並請他人撥打119呼叫救護車。

救護人員到場,立即為男童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電擊,並送往醫院救治,但男童到院前心跳停止,經急救後雖恢復呼吸心跳,但因腦部已缺氧過久,而受有缺氧性腦病變傷害成植物人。

法官認為,盧姓導師未陪同學生至操場監督跑步情形,注意男童跑步後身體狀況,且男童昏倒後,未盡快自行或委請他人撥打119呼叫救護車,屬怠於執行所負保護照顧的職務。

台中地院判決校方應給付男童醫療費用、生活上必要費用及慰撫金共新台幣362萬4147元,自107年11月16日起至死亡日止,應按月給付看護費用4萬3467元,另自113年11月至158年11月,按月增加給付勞動能力損失2萬3100元,另分別給付男童父母各5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