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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紅單(罰單)應受記點 記次處分要歸責實際駕駛人

收到紅單(罰單)應受記點 記次處分要歸責實際駕駛人

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對交通違規記點制度進行調整,車主在收到交通違規罰單時,如果不是實際駕駛人,可在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車主身份證件、實際駕駛人駕照、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等)向裁決機關申請將罰單轉歸責實際駕駛人,以避免「車別人在開,自己卻有收不完的罰單」的窘境。

目前交通違規案件類型主要分兩種,一種是「經警察攔查舉發」,另一種是「逕行舉發」;其中,逕行舉發無法得知實際駕駛人是誰,所以警察機關會將舉發通知單寄給車主。如果車主不是實際駕駛人,現行方式是,車主須提供相關證據(車主身份證件、實際駕駛人駕照、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及其他佐證等),填妥申請書後至管轄監理(裁罰)機關,辦理「歸責駕駛人」,逾期將不予受理。

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長黃建興表示,申請方式除可至違規裁罰窗口現場辦理,也可至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使用線上申辦功能,登入會員後填妥相關欄位,上傳所需證件、舉發通知單及相關佐證後,即完成申請程序,倘仍有問題可洽全國各裁決機關詢問。